江苏昆山警方,披露了一则新闻:8月27日,一纹身男子开宝马车与骑自行车路人发生冲突,宝马男下车殴打骑车人,之后,又从汽车里拿出一把长刀追砍骑车人。在撕打过程中,长刀脱手落地,被骑车人抢到反过来追砍数刀毙命,骑车人尽管身受重伤,无生命之忧。事发之后,相关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还有网友贴出来宝马男生前照片,这一壮年男子肌肉饱满,胸前臂膀均是凶恶纹身。在相关报道里,北京某律师认为,骑车男子追砍宝马男数刀,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而网友一片欢呼,认为这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我同意普通网友的观点。
宝马男自持身强体壮、恃强凌弱,先是动手殴打骑车人,在毒打骑车人之后,又返回去从汽车里取出长砍刀对骑车人猛砍。宝马男的这种施暴行为已经对骑车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地威胁。如果不是,宝马男砍人失手长刀落地,死去的很可能就是骑车人。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有四个要件,一个标准。四个要件就是(1)只能在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伤害时发生;(2)只能在伤害发生的过程中反击;(3)只能对加害人实施;(4)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过当,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什么是必要的限度,这就是一个标准,正当防卫的标准:一般认为应当坚持对等原则,加害者的伤害行为与防卫者的反击力度对等,这只是理论上的,现实中如何把握呢,在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必须达到使加害人丧失继续伤害的能力。在电影中,经常看到坏人被打倒在地,在心怀仁慈的给他留下一条活路的时候,坏人突然跳出来猛扑,对好人致命一击。这尽管是电影桥段,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者也有深刻的思考。在激烈的搏斗过程中,采取正当防卫一方通常在搏斗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处于凶险危机的情境下,在激烈的暴力对抗中,如何如其做出恰当的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呢?无法判断。于是,在《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为了鼓励与犯罪行为作斗争,1995年第一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朱晓红杀人案判决书:李某持刀闯入朱晓红家里,威胁朱晓红的妹妹必须与其谈恋爱,并与朱晓红的家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的刀被打落在地。朱晓红捡起刀来对李某连刺数刀,致其死亡。法院判决朱晓红无罪。
宝马男持刀伤人案中,宝马男因与骑车人发生剐蹭,就下车毒打骑车人,打完之后还拿出随身携带的长砍刀,在大庭广众之下当街猛砍骑车人,这时候宝马男对骑车人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伤害了,即使不能肯定的判断其具有杀人的故意,也是具有类似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他的反击,完全可以认定为是无防卫过当情况下的反击。所以,骑车人夺刀砍死的行为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广大老百姓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自救,鼓励见义勇为。在现实生活中,像骑车人这样英勇的斗士太少了,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很严苛,使得正当防卫的立法效果大打折扣。
本来不想蹭热点,看到北京某律师的点评随着报道广为传播,担心误导司法机关造成冤狱,特发此文。向勇敢的骑车人致敬!
以上观点只是根据报道内容发表看法,不一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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