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律师朋友圈刷屏一篇文章----《法官对付死磕律师的套路:程序做足,实体从重》,大概意思是说:法官遇到死磕律师,在程序上狠下功夫,让死磕律师在法律程序上找不到破绽,而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对于死磕律师辩护的被告要做最严厉的惩罚。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家属以后不敢聘请死磕律师,把死磕律师挤出市场;同时警告其他律师,在法庭上不敢与法官较劲。看完这篇文章,法律人共同体的善良愿望碎了一地。透露这个秘密,是一个法官在与其认为对眼的律师交谈中不经意说这些话的。其实,这也不是秘密,很多法院都会对一些不喜欢的律师列入黑名单,在审理这些律师代理的案件时,刻意刁难律师,并且尽可能让这个律师代理的案件败诉。这些法院和法官的做法,是赤裸裸的职业报复,并且这种对律师的报复,往往是让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极其反对这种做法,这种做法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官审理案件只有一个标准就是证据和法律,对被告的定罪量刑应当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判几年就几年,不能因为不喜欢被告的辩护律师,就给被告加两年刑,也不能因为和被告的律师交好就对被告少判两年,这种因为对律师的喜好而对被告偏离罪行均衡原则的判罚是严重的渎职。
律师和法官的博弈是难以避免的,这是诉讼制度决定的。在律师和法官的博弈过程中,律师处于明显的弱势,律师卑躬屈膝讨好法官的情况很常见,法官迁就律师的事很少发生。这不是说律师天生喜欢讨好法官,如果法官严格依法办案,这种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注定律师没有办法挑战法官的权威。除非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律师又喜欢较真,这样就会发生一些冲突。事实上,法官和律师发生激烈冲突的代表性事件,绝大部分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保持基本的公平公正,律师才不得已挺身而战阻止滥权。
法官和律师都希望彼此尊重。遗憾的是,有些律师举止轻狂业务荒疏,让法官看不起。有些法官一朝权在手,就认为拥有了犯错的权力,固执己见,肆意妄为,也很让律师看不起。如果法官多研究一下案情,多听一听律师的意见,多一些担当,很多冤假错案就可以避免。无论法官还是律师,人品好业务能力强,都会得到尊重。律师和法官在很多细节问题上更多地是相互配合查清真相,而不是对抗。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有义务听从法庭的指挥,但不是无原则的附和。
有一次北京高院刑庭一位资深法官给北京律师讲课,直言不讳的告诫律师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法官很讨厌律师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更不希望律师在证人出庭等一些法官认为不重要的问题较真增加工作量。这个法官谈这些问题的时候,没有警告或者示威的意思,而是善意谈心真诚交流。中间还举例他本人办过的一个案件,他本来准备判被告缓刑,由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糟糕表现而判实刑,当事人的家属过来哭着求法官,承诺立即解聘律师。这个法官业务能力很强,在业内很受人尊重,但是我对他的做法不敢苟同。律师队伍中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这是无法避免的,对案件的认识判断各异也是正常的,不能期待律师都是法官看着顺眼的,也不能期待每个律师的表现都是得体的,更不能期待每个律师的辩护意见都是法官认可的,这些都不是法官惩罚律师的理由,更不是惩罚当事人的借口。如果律师在法庭上扰乱法庭秩序,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律均有规定,可以对其给予警告罚款司法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法官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律师依法惩戒,还可以发函律师协会建议对其进行违纪调查处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律师的行为不违法也不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仅仅是给法官添麻烦或者制造不愉快,法官找不到直接惩罚律师的理由,就滥用职权惩罚律师的当事人,这是法官渎职滥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越来越多越来越大,我们绝大多数人都脱离乡村生活在陌生人社会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往往一辈子都不打一次官司,与律师接触很少。要求当事人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能够选到法官喜欢的律师,这是不切合实际,及时当事人选择律师错误,也应当只在律师专业能力层面承担风险,而不应当额外受到惩罚。
律师和法官毕竟是法律共同体,无论相互是否喜欢,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谁都躲不开谁。律师对法官的制约和劝服只能依靠法律和证据;法官对律师制约和惩戒,也只能依据法律进行,并且这种惩戒只能限于违法律师自身。法官通过惩罚当事人来报复律师的做法是极其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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